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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2004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关于2004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4〕127号
2004-09-0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04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4]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的2004年度420辆设有固定装置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期限为2004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在申请2005年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防汛专用车时,应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04年实际免税车辆的具体使用单位、型号、数量、免税额及用途同时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2004年防汛专用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日
附件:

2004年防汛专用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车型\单位小计三菱速跑猎豹欧蓝德陆风三菱尼桑途乐
BJ2025系列CFA2030系列CFA6470FCJY6470EBJ6450AJX6474B-2.4LV73手动自动
北京134531
天津211
河北314108153
山西24766212
内蒙1254111
辽宁1151221
吉林4121
黑龙江1042112
上海211
江苏197831
浙江12321321
安徽213641151
福建83221
江西20152282
山东275753313
河南3111
湖北13231133
湖南6312
广东33
广西1953632
海南3111
四川15125142
重庆6321
贵州18622512
云南3731095118
西藏211
陕西25568231
甘肃1578
青海611112
宁夏11
新疆1774411
兵团157233
合计4209090701654206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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